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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略谈AB贷案件构成金融类犯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等)的可


最近辦理了一起AB貸案件,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罪名是合同詐騙罪,底層邏輯是:貸款中介在簽訂貸款中介合同時,欺騙A支付高額服務費。
本文所稱的AB貸,是指那些以無需擔保、放款快捷、低息免費為名違法招引客戶,誘導借款,收取高額中介費用的行為。
司法機關指控的主要模式為:在招攬環節國美在線優惠券,不法貸款中介宣稱可為征信不良人員(以下簡稱A)辦理貸款,隱瞞沒有能力幫助借款人直接借款的真相,編造所謂增信理由,要求借款人尋找征信良好的親友(以下簡稱B)協助辦理貸款。
A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與貸款中介訂立居間服務合同、同意支付高額服務費,並找來BBG大遊。在借款環節,不法中介使用精心設計的話術流程,向A、B灌輸由A直接借款、B僅幫助增信、代為過賬的假象,模糊BG大遊、隱瞞實際由B借款並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還款義務的關鍵事實,從而誘導B完成線上貸款申請,並將錢款轉與A。A錯誤以為成功辦理了貸款,B錯誤以為無需承擔還款義務。在完成環節,A基于中介幫助自己借款的錯誤認識支付高額服務費,貸款中介輔以簽訂確認書、出具收據等,掩蓋自己騙取高額服務費的真實目的。
這是比較標準的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認定模式,當然,這種認定我其實還是覺得有問題的國美在線優惠券,我寫過好幾篇文章探討過,這裡就不再詳細說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這裡。
但是,當這種司法論證邏輯形成並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到人民檢察院以後BG大遊,檢察機關又認為有可能數罪並罰,將AB貸同時認定為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經濟犯罪國美在線優惠券。
司法人員有這種觀點也很正常,因為AB貸等不法貸款中介的本質上不是撮合介紹,而是利用欺騙方法虛設環節,違法獲取金融機構貸款資金,騙取金融消費者服務費用。
實踐中,一旦上述AB貸完成,當金融機構要求還款,A無法及時向B還款,B無法及時向金融機構還款,引發金融機構、A、B、貸款中介之間的矛盾糾紛,就有可能影響到貸款安全,把AB貸款涉嫌金融犯罪是司法機關自然會考慮的問題。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BG大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BG大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難度很大,因為無論是貸款中介還是B,基本都不可能有“非法佔有”銀行資金的主觀故意,倒是A,理論上這種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還可能大一些,但是如果建立在A本身是合同詐騙的受害人角度,那就不可能有所謂的“非法佔有”故意。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國美在線優惠券、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BG大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構成的話,那真正的用款人A難道不是“騙取貸款罪”的正犯?而非法中介只是A的幫助犯或者共同犯國美在線優惠券,A同時是“合同詐騙罪”的受害人,又是“騙取貸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怎麼都覺得有些可笑。
就算不考慮第一個主體問題,騙取貸款罪的成立需要計算給銀行造成的實際損失,而實際上,無論B在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貸款時是否知情,其征信良好的身份必然是合格的,這也是銀行能夠發放貸款的主要原因BG大遊。在這種情況下,就算A後期無力承擔對B的還款,B考慮到自身的征信問題,依然會選擇向銀行還款。在這種情況下,又如何認定銀行的實際損失?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國美在線優惠券,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不認可這種觀點,B貸款,轉借給A用,B沒有從中獲取高利,要說中介服務費是高利的一部分,那也得是中介向B收取才對啊?中介向A收取,那不是本金的一部分,怎麼可能是高利的一部分呢?
由于目前司法機關還沒有向我明確到底有沒有增加罪名,具體增加的是什麼罪名,所以目前也只能做一些隨想,等拿到正式的起訴書,我再詳細考慮辯護思路。財經動態,BG大遊官網入口,個人理財!大遊!BG大遊平台首頁。